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芃茿 上列聲請人與 周意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請求標的,請求標的金額、起息日以及向相對人請求之利息皆需明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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