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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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號
109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綉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關於被告林綉純之辯護人部分,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予以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