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台中市道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許聖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雄山黃文生柳秀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等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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