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徐桂香
林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84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