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徐桂香
       林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84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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