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謝宜達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本為抗告人祖父即第三人 謝再發 所有,抗告人父親即債務人 謝本東 用上開不動產為擔保向相對人借款,嗣第三人謝再發於民國(下同)94年7月7日死亡,同年11月15日由抗告人繼承該抵押物所有權,此期間相對人均未通知抗告人有關債務人謝本東未依約繳款情事,直至99年10月始通知抗告人將要拍賣抵押物,然抗告人有穩定之工作,且也出面與相對人協商溝通,惟相對人並不接受抗告人之協商,抗告人亦曾向相對人表示欲用抵押物增貸來清償債務,或將債務人之欠款加至抗告人之房貸中,由抗告人按月繳款,詎仍遭相對人之拒絕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第三人謝再發於93年6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謝本東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並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6月29日起至123年6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謝再發於94年7月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抗告人繼承取得,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茲因債務人謝本東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此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予備金申請書、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增補約定書、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予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第一順位房貸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用卡須知、帳戶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信用紀錄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影本各1件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影本3件、信用卡帳單影本6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謄本1件等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及清償方式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另就其爭執之事項,與相對人進行協商或循其他方式妥適履行債務。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林望民法官周俞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475│建│16.00│全部││├──┼───┼────┼────┼───┼─┼──────┼─────┼─────┤│002│嘉義市││車店│475-63│建│1.00│全部││├──┼───┼────┼────┼───┼─┼──────┼─────┼─────┤│003│嘉義市││車店│476-5│建│34.00│全部││├──┼───┼────┼────┼───┼─┼──────┼─────┼─────┤│004│嘉義市││車店│476-58│建│1.00│全部││├──┼───┼────┼────┼───┼─┼──────┼─────┼─────┤│005│嘉義市││車店│476-61│建│47.00│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667│嘉義市信│嘉義市車│住家用鋼│33.2│33.2│29.2│││95.8││││全部│││││義路45巷│店段476-│筋混凝土│8│8│6│││2│││││││││17號│58、476-│造3層樓││││││││││││││││61地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