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張秉稚 被告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