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 謝金鐘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處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高市府訴一字第四00一六號訴願決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七二號詐欺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因原告主張並未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八0一、八0二地號土地出賣予 陳許玉霞李金淞 ,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遭李金淞以偽造文書及詐欺手段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於陳許玉霞名下,原告並未收受分文價款,自無繳納土地增值稅義務;而上開李金淞、陳許玉霞涉嫌偽造文書等事實,已經其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現由該署以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九七二號偵查中等情,業據提出刑事告訴狀影本、刑事傳票在卷可稽。經核該刑事事件,確有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行政訴訟難於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林石猛法官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嚴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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