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九二號
聲請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蔡登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均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皆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維心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