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佑淇具保人許月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106年度執字第14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月蕉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月蕉因受刑人即被告劉佑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並經通緝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及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