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64號聲請人 薛宇真 相對人 盧冠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依法雖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但因相對人於聲請人年幼時即與聲請人父親離婚,對聲請人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聲請人係由父親扶養長大,爰聲請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相對人到庭亦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準此,應堪認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對於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且其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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