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名珏 債務人 李鳳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