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4號原告 張薾云 被告果田國際 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94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96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6,9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3,348元,嗣本於勞動關係同一基礎事實,減縮及變更聲明如貳、一、㈡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受僱於被告,於天母SOGO百貨公司
擔任銷售人員,每月薪資為底薪2萬3,000元加計3%業績抽成。被告於111年11月16日以經營不善為由通知結束營業,並於111年12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勞動契約。被告除應給付111年10月、11月積欠薪資外,尚應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5日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又被告僅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11年8月,亦應補提繳111年9月至11月之勞工退休金。爰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8,3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提繳4,96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歇業公告、薪資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員工基本資料表、業務部聯繫函、勞動契約、專櫃店務規範事項、員工保證書、銷售統計表、薪資總表、臺北市政府通知歇業函為證(見本院卷第43至101頁),堪信為真實。
㈡111年10月、11月積欠薪資: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未給付原告110年10、11月份工資,則原告依前開規定,主張被告應給付扣除勞健保費用後之110年10、11月份工資3萬2,551元、2萬5,249元共5萬7,800元(計算式:3萬2,551+2萬5,249=5萬7,800元),核屬有據。
㈢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
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⒉被告於111年12月1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契約,依上揭
規定即應給付資遣費。原告於契約終止前6個月(即110年6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之日平均工資為1,212元(計算式:22萬1,823÷183日=1,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月平均工資為3萬6,360元(計算式:1,212×30日)。又其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日止之年資為9個月又15天,資遣基數為0+19/48(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當月份天數)÷12]÷2),原告得請求給付之資遣費為1萬4,393元(計算式:月薪×資遣費基數),逾此範圍,為無理由。⒊原告年資為9個月又15天,依上開規定應有10日預告期間,然
被告未為預告,自應給付10日之預告期間工資即1萬2,120元(計算式:3萬6,360÷30×10=1萬2,120元),逾此範圍,為無理由。㈣特別休假折算工資: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㈢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亦有明定。
⒉原告於111年2月16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任職於被告期間,
應有3日特別休假,原告主張應休日數為5日,已與前開規定不符,尚難足採。原告於契約終止前1日之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2萬6,312元(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得請求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2,631元(計算式:2萬6,312÷30×3日=2,631元),逾此範圍,為無理由。
㈤提繳勞工退休金:
⒈「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
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亦有明定。⒉原告111年9月至11月薪資分別為3萬6,237元、3萬3,614元、2
萬6,312元(見本院卷第67至79頁),原告主張被告應照原以2萬7,600元之級距每月提繳1,656元之金額,補提繳4,968元,亦屬有據。㈥遲延利息: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又「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定。則就前開除提繳金額外,總計得請求之金額8萬6,944元(計算式:5萬7,800+1萬4,393+1萬2,120+2,631=8萬6,944元),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1日(見本院卷第109頁)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結論:㈠原告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給付8萬6,944元本
息、提繳4,96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係勞工之給付請求訴訟,並經本院於主文第一項、第二
項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請求項目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本判決結論1111年10月、11月積欠薪資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5萬7,800元5萬7,800元2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1萬4,564元1萬4,393元3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1萬2,260元1萬2,120元4特別休假5日未休折算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3,679元2,631元總計8萬8,303元8萬6,944元5111年9月至11月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4,968元4,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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