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琨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21行關於「2月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4月」。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任森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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