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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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建宇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72,293元正未給付,其中167,198元為本金;5,0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198元
黃建宇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