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
原告 温雪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
被告 王欣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2月23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