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

原告 温雪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

被告 王欣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

王欣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2月23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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