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告AE000-A11220(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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