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告AE000-A11220(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