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紹均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327號、第27075號、第22774號、第227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7年8月
2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地,因未會晤本人,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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