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債權人 黃冠凱 上列債權人黃冠凱因與債務人 蔡振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冠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蔡振坤請求之依據,請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振坤(住彰化縣○○鄉○○村○○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