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10186號被告甲○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確定,惟扣案之手機2支(107年度保管字第2798、2799號),均為被告所有並用以拍攝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片,依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61號判決第8頁倒數第10行至第9頁第11行說明,警方將被告所持用之手機送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發現有小女生視訊時正在洗澡的畫面(置於105年度偵字第7724號卷內之證物袋編號13),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刑法第38條第
2項修正為:「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次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36條第6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應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謂之特別規定,於法條競合時,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適用原則,應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該2支行動電話內分別有與兒童接吻及該兒童洗澡裸露胸部之照片及影片(見偵查卷末證物袋內不公開資料第16、45、46頁),顯均係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07年度保管字第2798、2799號)││├──┼───────────────┼───┤│1│VEGA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2│ASUS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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