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275號聲請人 潘蘭香 相對人 李育容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35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李育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爰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特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李育容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第2335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無誤。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與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件聲請人並未會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人未會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即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