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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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68號被告 張柏仁 具保人 吳金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柏仁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吳金鍇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63至66、69、71至73頁)。然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未果之事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見訴字卷第110至113頁)、本院106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程序筆錄(見訴字卷第161頁至第177頁反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見訴字卷第185、213頁)、本院拘提函稿、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6年12月20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4649號函暨檢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12月21日嘉檢 珍玄 106助492字第37246號函、拘票、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21日雲檢銘義107助37字第1079004758號函暨檢還之拘票、報告書(見訴字卷第187、200至203、210至211頁、第212頁正、反面)附卷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訴字卷第214頁),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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