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上訴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蘇雯英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