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一、台 賴志明 因與 高銘桂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本院107年2月7日1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賴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銘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1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1行所載「500條」應更正為「501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