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乙○○
之1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5,7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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