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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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正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正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曾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其中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8月8日」),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之罰金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曾正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12.06│99.12.07│100.01.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等│99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等│99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7.22│100.07.22│100.07.2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08│100.09.08│100.09.08││││(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81號(│100年度執字第11581號(│100年度執字第1158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刑3年10月)│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0.01.10│99年10月間至100年2月1│100.03.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421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100年度訴字第18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7.22│100.07.29│100.08.0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程序駁回)││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6號│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9.08│100.09.29│100.10.11││││(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81號(│100年度執字第12294號(│100年度執字第12658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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