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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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束湘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計未收之利息新臺幣5,366元之起迄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