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八號上訴人 劉晏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劉晏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予敘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再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量定其刑,理由內已論列綦詳。上訴意旨漫稱原判決未就其所陳明之量刑事由予以審酌,且既認上訴人有戒毒決心,又認其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亦有矛盾等語,徒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爭執,不符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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