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貴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貴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4│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罪)。││├──────┼─────────────┼─────────────┤│犯罪日期│⑴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10日採尿時回溯96小│││⑵106年7月17日│時內某時│││⑶106年8月2日││││⑷106年7月5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49│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0││機關年度案號│5號等│9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108年度撤緩│107年度簡字第1388號││實││第162號等│字第10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8年7月30日│107年7月2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108年度撤緩│107年度簡字第1388號││決││第162號等│字第100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23日│108年8月26日│107年7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048│││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76│號(已執畢)│││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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