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被告甲○○為警查獲持有土造長槍1支、底火
1包,經送鑑驗之結果,送驗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與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土造長槍,機械性能良好,可填裝及擊發口徑
0.27吋建築工業用彈作為發射動力以發射彈丸,具有殺傷力。」;送驗底火1包,「認均係口徑0.27吋建築工業用彈,均不具金屬彈頭,非為子彈之完整結構,認均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29日刑鑑字第0960043591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僅送驗土造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有殺傷力,而送驗底火1包,則不具殺傷力,至其餘扣案之釘槍底火40粒及鉛彈34粒,則未經鑑定有無殺傷力。
三、準此,則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應依首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惟該土造長槍1枝前業經聲請人於96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815號起訴書中載明聲請將該違禁物宣告沒收,並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2號裁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在案,有該案起訴書、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重複聲請宣告沒收,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至其餘扣案之底火1包、釘槍底火40粒及鉛彈34粒,或因不具殺傷力,或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難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亦於法不合,難以准許,爰一併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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