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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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76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陳家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
年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
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
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
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
被告陳家豪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豪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866、104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5年4月26日凌晨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之住處,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26日凌
晨0時15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新竹縣○○鄉○○路○段○○○
號前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家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自願接受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
編號: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5月18日出具之編號UU/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檢察官侯少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范兆圻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