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   告  黃俊烈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雨柔 律師
被   告  王譯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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