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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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告 王吉英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仕勳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王優娜 、 王鳳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王優娜、王鳳現尚未成年,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按,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無訴訟能力。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王優娜、王鳳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