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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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澤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澤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澤祐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收受本院於109年5月28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09年6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容後補陳」,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