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聲請人 呂雨龍 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彤 律師相對人統包家彼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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