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献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献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献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献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240號、108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 嗣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