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李怡慧 被告臺南市○○區○○段○○○○○號之所有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8,900元【以原告於民國109年間,以拍賣為原因取得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之拍定價格計算,有本院109年7月9日南院武108司執西字第46853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為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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