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久成裕有限公司王│90年3月6日│未載│6,600,000元│││謹、 王黎明王誠 ││││├──┼─────────┼──────┼─────┼────────┤│002│久成裕有限公司王│90年11月19日│未載│3,470,000元│││謹、王黎明、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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