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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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叁萬零柒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捌佰玖拾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