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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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相對人 林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二九九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零伍元整,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14萬5千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99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擔保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固應准許。惟查本件提存物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46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並收取1,478,995元在案,目前僅餘666,005元【計算:2,145,000-1,478,995元=666,005元】可茲領取,是聲請人聲請超過上開所餘金額部分,因無從返還,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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