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柒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宗佑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82元及費用700元。又蔡宗佑於104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2元及費用523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債務人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應給付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宗佑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7339│0000000000│04月21日│││││元│003│起│││├──┼───┼─────┼──────┼──────┼───────┤│002│新臺幣│蔡宗佑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84483│0000000000│04月21日││九九│││元│97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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