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441號原告 楊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婉甄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並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楊婉甄給付借款,惟起訴時未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完全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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