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慈(原名陳淑薰)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民國97年4月2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57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