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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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高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銘鴻於民國90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8年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67元及費用4,42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偉民※10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高銘鴻43117│自民國98年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74,523元│00000000000│月15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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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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