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名軒選任辯護人莊劍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3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名軒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吳名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業據同案被告 鄧志豪 、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購毒者 范姜宇喬 、 石雅藝 、 彭政偉 、 林琮彬 、 鄒永謙 、 陳俊雄 、 沈彥佐 、 周士剴 證述在案,並有扣案手機及其內資訊、扣案毒品及鑑驗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
108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8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