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偉燕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8日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135、13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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