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土造長槍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扣案之土造長槍一枝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扇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一六九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參,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藍家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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