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精哲
鄭銘仁王正嘉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易實業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文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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