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玉文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陳思成 律師被告 張鈞澤 (原名 張勝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洪玉文之選任辯護人應補列「陳思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洪玉文之選任辯護人欄漏載「陳思成律師」,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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