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7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陽文瑜律師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2年訴字第1760號案件繫屬在案,並於民國95年5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惟被告甲○○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良股檢察官偵查中,與本件偽造文書案件恐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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