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幸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南
簡字第4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94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1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